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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8日    新闻来源: 学生工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昆明理工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在学校实验科研中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本办法特种设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具体限定范围参数见附件。

第三条 参与实验室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管理的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职能部门,对实验室特种设备实施一级管理,按照国家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全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协助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校内实验室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

各学院、实验中心对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实施二级管理,制定本部门特种设备管理、使用相关制度。使用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实施,组织好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定期安检等事宜,每件特种设备安排专人操作。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登记及报废与产权转移

第五条  购置特种设备时,应进行认真的市场调研,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厂家生产的设备。必要时,也可向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进行咨询,在其指导下选择适当的厂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从国外购买的特种设备,入关时要主动办理好检验检疫手续,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需符合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要求。

购买快开门压力容器时,应选购带有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备。

第六条  特种设备购置后,按要求办理安装申报手续。特种设备应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负责安装和调试,不得自行安装使用。如因特殊情况,制造该设备的厂家不能负责安装和调试时,应选择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的具有经国家认定的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尽快将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学校基建部门承建的附着在建筑物上的行车等特种设备,在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前,基建部门需监督施工单位依法到政府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履行安装告知、监督检验等义务。并且在施工结束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提供相关施工技术资料(施工告知证明、施工过程记录、施工监督检验证明等),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在安装单位的协助下到国家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须租赁特种设备时,可向有租赁业务又是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签约租赁。租赁的特种设备其安全管理事宜,由出租方负责,也要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报废和产权转移

(一)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或检验判废及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校内报废申请,然后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二)产权需要发生转移的特种设备,应向实验室管理处申报,然后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培训

第十条 各单位特种设备购置后,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职责明确。设备负责人要认真清理、登记并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及时办理好国有资产入账手续;做好日常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做好日常检查及申报定期检验。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做到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专职操作人员,须通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制度。

第四章 建立特种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各学院需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实际情况,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与使用的规章制度:

(一)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一)档案文件清单;

(二)设备及部件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

(三)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四)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五)运行记录、日常检查记录;

(六)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情况救援预案;

(七)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要及时,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新单位移交技术档案。

第五章 定期检验与检查

第十五条 在用特种设备,必须坚持对其技术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工作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据设备实际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国家特种设备检测单位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

特种设备检验及操作人员培训费用:用于教学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及操作人员培训费用由学校支付;用于科研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及操作人员培训等费用由科研团队承担。

第十六条 因工作变化,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要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办理停用手续。特种设备在停用期间可不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七条 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的特种设备以及遇到自然灾害并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经国家特种设备检测单位检验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委托维保、大修和改造应委托原制造单位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竣工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使用单位提出验收检验申请,由国家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单位来校进行验收检验并办理相关使用登记证事宜。

第十九条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各单位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认真执行,学院每学期检查一次,实验室每月检查一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

特种设备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安全检查内容:

1. 设备及其部件的性状完好情况;

2. 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

3. 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状况。

第六章 压力气瓶

第二十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盛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压力气瓶的单位,要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使用。

第二十一条 需要使用压力气瓶的单位应到国家认定的具有压力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单位租用压力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

第二十二条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第46号令)的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气瓶的定期检验、租赁气瓶报废、销毁等事宜均由气瓶充装单位安排进行。

第二十三条 压力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要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压力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对压力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气瓶内的残液不能自行处理;气瓶内的介质不能向其他容器充装。

第二十五条 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

第二十六条 需要同时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要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室。根据气瓶介质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电打火(包括静电)、防毒、防辐射等措施。

第七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用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救援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学校报告。凡可能自行扑救的,应立即组织扑救,边扑救边报告。如情况紧急,也可先报警,然后再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者将按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章 四种禁用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以下四种特种设备:

(一)未经检验(或检验期已过)、未办理注册登记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实验室特种设备限定范围

 

实验室特种设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具体限定范围如下:

(一)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

1. 承压蒸汽锅炉,其容积≥30L。

2. 承压热水锅炉,其出口水压≥0.1MPa(表压),额定功率≥0.1MW。

(二)压力容器

1.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2.5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2. 压力气瓶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标准沸点≤60℃的液体。

(三)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公称直径>25mm,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四)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1吨,且提升高度≥2米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五)实验科研专用机动车辆

校内实验科研专用机动车辆,如:铲车、叉车、翻斗车等。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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